扬州疫情病例接近100人,作为传播者毛老太会被判刑吗?
8月3日,扬州新增确诊病例40例,从7月28日到现在,扬州市确诊病例已经达到94例,其中轻型31例、普通型61例、重型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
今天扬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毛某宁,女性,64岁,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据警方调查证据显示,毛某宁户籍是南京秦淮区人,但是实际居住地是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而禄口机场正是这次疫情的发源地。
7月21日毛某宁从采取封控管理的南京市江宁区跑出来(怎么跑出来的还是不清楚,她的健康码是黄码还是绿码都不清楚),一路坐着大巴和公交车,来到扬州市她的姐姐家里居住。
根据警方通报,毛某已被警方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但立案侦查,并不能说毛某一定会被判刑。因为在我国,只有法院有权判处一个人是否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现在讨论这个问题,只能说毛某被判刑的概率非常大非常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类传染病仅指:鼠疫、霍乱。不包括新冠肺炎。
但根据2020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扬州疫情病例94例,这94当中有一部分是直接被毛老太太传染的,毛老太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应该说刚开始毛老太太并不知道自己患有新冠肺炎,虽说不是故意投毒,但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防控疫情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是必须滴。
毛老太太所住的小区是属于封闭小区,属于疫情重灾区。毛老太太没有告诉任何人偷偷的溜出了小区,来到姐姐家居住。也就是从南京来到了扬州。
毛老太太来到扬州后,逛过各大超市,麻将馆等各类人群集聚的地方。被毛老太太直接传染的有她的姐姐和跟她一起打麻将的人,疫情在扬州迅速传开,到目前传染者已经接近百人。
毛老太太隐瞒了自己的行程,从疫情重灾区南京跑到扬州走亲戚,当公安人员询问她时,拒不公开自己的行程路线,并且态度恶劣。直到自己发烧去医院看病时才被控制,经医院检测呈阳性,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之规定,毛老太太犯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察之中。毛老太太应该免不了牢狱之灾。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防控疫情人人有责,绝不可以不顾国家的防疫规定,我行我素,否则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也给自己的人生带来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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